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凡任何一间香港公司需要结束经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必须进行解散。香港公司在未解散的状态下,是需要持续缴纳商业登记证和公司年报。注销香港有限公司(也称解散香港有限公司)主要是出于管理者方面的意愿,其主要为: A. 由法庭颁金清盘 / 解散 法庭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内订定的情况,颁令某香港有限公司清盘 / 解散。 B. 自愿清盘 / 解散 B-1. 股东自愿清盘 香港公司股东在自愿及清还所有债务后,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取消公司注册及登记。 B-2. 债权人自愿清盘 当公司股董相信无力还债,债权人便可申请把该公司清盘。根据公司条例第178条,无力还债的定义是: B-2-1. 公司欠了一债权人HK$5000以上,还款期已届满,债权人把还款通知书送达公司的注册地址,但该公司在三星期内,仍未偿还该债务或提出债权人满意的安排。 B-2-1. 该公司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法庭的判决后,欠款仍末能偿还。 B-2-3. 法庭考虑公司的不确定债务及可预期的债务后,法庭认为该香港公司确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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