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一526表格,连同各项证明,向投资企业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一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由于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申请此类人士移民的有两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因此,对于大多数有意投资美国的人来说,选择其它途径可能会更适合。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这样,或许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
自1990年美国开放投资移民以来,投资移民以亚洲投资者占最大多数,有81%的投资移民来自亚洲,9%为欧洲投资者,5%从南美洲来,其余来自其世界其它各地。虽然,当初订定投资移民类,假想目标是涌出的香港资金,但是亚洲投资移民却以中国的「投资者」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给的投资移民EB-5报告书中,指出过去9年的时间,每年一万名额的投资移民,都因为未如预期的受欢迎,而名额都有剩余。但是在1996年对聘用的美国籍员工人数稍加放松后,加上美国的私人企业加强了到国外吸收投资伙伴后,投资移民才有逐渐上升的迹向。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但是移民局发现,善门稍开后,也发生了不少弊端,投资者投资入投资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国重新创业,所「聘用」的员工,也是原来即存在的员工,根本没有达到创造就业的投资移民目的,不过目前都己事过境迁,投资移民开始向上攀升。
根据四个判例,美国移民局全面修订投资移民的定义和执行办法,使投资移 民的审核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办理投资移民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是巨变,但是有规可循,比前几个月移民局停止受理重新审核,不知道怎么办要好的多 。
原家以吸引香港97 年资金为目地的投资移民,在96年移民法创了投资移民后,每年办理的投资移民都是以中国大陆的人士为最大宗,其后才是亚洲各国及欧洲的投资移民。简单的说,投资移民是向美国投资100 万元,创造10个美国人的工作机会,或者在济落后失业率高的地方投资 50万元,投资人在领取两年临时绿卡后成为永久居民。由于法本身的文字和执行的细则的解释,使移民局认为大部份的投资移民并没有达到到美国投资创业的要求。而在97年11月检讨投资移民,98年2月国务院命令所有批准的投资移民案都从各地领事馆交回移民局重审,3月11日移民局发出备忘录,实际上停止及搁置了投资移民的申请案 。
1998年8月31日移民局依据四个投资移民案的判例,通知民局审理投资移民的分局及移民律师协会,有关投资移民的新规则及定义,实际上完全改变了实行了6 年的美国投资移民办法。改变的主要范围包括,投资资金不能以「信托」方式处理,因为移民局认为信托不具创业的的特性;第二,移民局禁止投资移民在取得居留权后,把投资回销给原企持有人或取固定数额的投资资金;移民局不认为投资在初步投资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达到投资全是合适的投资方法;投资者应明投资款来源的细节。
有关的四个投资移民判例分别是Soffci,Izuumi,Ho 及Hsiung等四人的投资案。移民局虽然对资金的来源,数额,贷款及分期,和投资的回收有了不同的解释及规定,但是并没有阻绝以部份投资方式及投资以其它保证回收或财务安排来作投资移民,而且也开始依新规则收件审理,闹得很多资者心不安的投资移民又开放了 。
美国在1990 年依效加拿大设置了投资移民,因为加拿大投资移民带给加拿大资金和经营的人才,美国的投资移民当时以香港的资金和商业人才为对向,希望1997 年的回归 能为香港的资金流到美国设置一条通道,不过投资移民演变至今,以中国大陆的投资为最大宗。
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现有或新设的企业」经商机会,交换投资者的「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数额是100 万美元或是乡村或失业率高萧条地区50 万元,并至少创造10 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EB-5 项目每年有一万个名额,3,000 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萧条区域的投资者。
投资移民一般分为三类:
1.「新企业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2.「扩张现有之企业」,可以投资或注资以增加资产或员工四成以上,也就是注资后,资产价值或员工人数,都为原有规模的一点四倍。
3.「困难企业」之投资,企业在注资之前的十二到十四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五分之一。
美国的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资移民是投资及「实际的经营及投资」,但是移民局允许投资者能 证明在投资的企业「投下相当的时间」,也可以符合条件。
投资者不需要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有足够的资金」。当然资金的来源要「合法」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资者资金的来源,可以从薪资,花红,继承,投资收益,出售资产或者是「贷 款」。贷款要经过设计,否则不一定通得过移民局挑剔。
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经商计划,投资地区说明,及其它的辅助证明。请投资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约有五成。
可否用「集资」的方式获取「投资」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 ?
移民法上明确的允许多位投资者集资,可以符合所有集资者申请投资移民的方式, 唯一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资者都符合「个别」作为投资移民的要件。
合格的投资者,不只是本人可以作为投资「移民」,配偶及二十一岁以下的子 女也能同时作为「 移 民 」。投资者的移民先拿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民的「临时」绿卡,权益与美国永久居民完全相似,只是在两年到期之前要更换为正式的绿卡,程序与婚姻的配偶移民同 。
快到了两年,要更换为永久居民身份,投资者要证明投资情况与当初在申请投资移民相类似,例如聘用的十个美国员工正常的得到工资,只要证明投资项目仍旧属实,则移民局允许更换为正常的绿卡。
与加拿大投资移民另一项比较不同的是,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应该在以美国为「主要」居住地点, 例如开了个人的银行账户,驾照,交了地方及联邦税,买了或租了住宅,同时投资人,每年都应该在美国至少要居住一段时间,例如三四个星期或几个月,以免移民局怀疑投资者「结构性的放弃美国的居住权」,就是美国的绿卡。而加拿大的投资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一段特定的时间。投资移民一定要留在国外超过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国外一年多了。
美国施实投资移民的效果没有像加拿那么好,原因除了投资数额较大,有聘用美国员工限制,及不能投入「投资基金」的被动投资外,美国职业移优先的第三类杰出商业人材,相形之下比较简单,不过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已充份利用了美国的投资移民条例,大量地投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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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移民的种类中,有两个类别是和在美国投资设立公司并进行经营有直接的联系,就是企业家投资移民(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B-5)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职业移民第一优先C类,EB-1C)。
外国人如果想通过在美国投资方式得到绿卡,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条件选择其一。
1. 企业家投资移民 外国企业家可以通过在美国投资的方式给自己,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申请绿卡。他们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投资在美国建立商业企业,并证明他们的投资将会使美国经济受益并能创造规定的就业人数。
具体的要求是:
1) 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2) 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3) 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外国企业家申请投资移民的程序是先递交移民申请(I-526)。在I-526被批准后,如果外国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在美国的,可以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他们将会得到临时绿卡。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内,他们可以递交I-829申请得到正式绿卡。目前转正式绿卡程序缓慢要接近3年多时间。
2. 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 美国移民法允许跨国公司派驻美国的高级行政主管人员和经理移民美国。
这类移民的具体要求是:
1) 移民申请受益人在过去3年中,在美国雇主于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工作过1年,并且受益人到美国来是从事高级行政主管人员或经理职位的工作。
2) 跨国公司在美国和外国的业务是连续和惯常的。
3) 作为移民申请人的美国公司在美国已经持续运作1年。
这个移民类别中的经理是指:
管理公司的某个部门,职能或组成部份;指挥,监督其它人员及工作;有权力解雇或聘用员工,并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
而行政主管人员是指:
指导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门,确立目标和政策,有权作出较大的决定,只受命于更高级别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东的管理人员。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的程序是先递交移民申请(I-140)。经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如果在美国的,可以在递交I-140的同时或在I-140被批准后,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准后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
这两类移民类别的区别:
1. 投资移民需要有实力,就是有钱,只有投资额达到要求才能办移民。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设立,没有明确的对金钱的要求,钱多钱少都有可能办到。关键取决于营业实绩,而不在乎金钱投资多少。
2. 投资移民先拿临时绿卡,在2年考验期满后才能拿正式绿卡,并且等待正式绿卡的时间较长。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申请批准后拿到的就是正式绿卡。
3. 投资移民风险较大,还要雇10个美国人工作。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经历,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年历史。
这两类移民类别在办理时既要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对公司法和会计知识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来需要有专业经验和专门技巧。申请人应当聘用AMSC 有经验的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