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通常用来规管进口产品的政策及其他技术性壁垒,当中包括进口与出口签证;海关限制;文件要求;运输手续;付款、保险及其他财务规定;附加费用与关税规定;数量限制与外汇管制等。 除上述贸易政策外,很多国家还实施产品安全标准、产品责任规例、标签与标志规定等,藉以对进口货品施加管制。 海外市场的进口政策会不时改变。出口商安排装运前,应先了解进口国的规例,如有疑问,可向买家查询。 2.1 反倾销关税、补贴关税及抵销关税 当进口国认为或怀疑某类外国货品以低于其公平价值入境售予本国买家,便会展开反倾销关税调查,如查明属实,便向该类外国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对于获原产地补贴的进口货品,进口国也会展开抵销关税调查,据此征收抵销关税。进口国的有关部门(例如美国的商务部)会就所有反倾销关税调查及重大的抵销关税调查,向主管部门或委员会(在美国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意见。主管部门或委员会便须确定: 进口该类货品会否引致本国有关工业严重受损或有严重受损之虞,或 进口该类货品会否妨碍本国有关工业的建立。 若主管部门或委员会确定上述两项条件都成立,进口国政府便会发出反倾销关税令或抵销关税令,此后凡进口该类货品便须缴纳特别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额相当于有关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或推定价值,与进口商的买价或出口商的卖价之间的价差,而抵销关税额则相等于进口货品在原产地所获得的出口补贴额。反倾销关税是正常关税之外的附加税项。
2.2 普及特惠税制度(GSP) 普及特惠税制度是工业化国家议定的一套贸易优惠准则,受惠对象是符合发展中国家定义的地区。根据普及特惠税制,工业化国家除了依照原有的对外关税表,容许列为免税产品的货物免缴关税外,还让为数众多的工业制品或农产品免税进口,或只须按特惠进口税率缴纳关税。进口产品要享有普及特惠税待遇,必须附有产地来源证表格甲(即特惠税证),证明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地来源规则,并且是直接从受惠国进口的。 香港是加拿大、日本及挪威普及特惠税制的受惠地区,而中国则受惠于澳洲、白俄罗斯、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欧盟、日本、新西兰、挪威、波兰、俄罗斯、瑞士、斯洛伐克及乌克兰的普及特惠税制。 此外,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的产品必须出具「未再加工证明」,以示产品在港没有再作加工。「未再加工证明」可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该证明书上盖有印章,注明:「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2.3 进口配额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进口配额。大致上,配额分为两类:绝对配额及关税配额。 绝对配额限制在指定期间可进口的货品数量。关税配额容许指定数量的货品在配额期内免税进口,或按优惠进口税率缴纳关税。 通常受进口配额限制的一般商品包括服装、纺织品、食品等。
2.4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针对所有工业制品,保障范围是消费者通常预计不到的各种产品缺陷。美国、欧盟、日本等地均有实施产品责任规例。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消费者有权在该产品出售或制造日期起计5年至10年内(时间长短视产品而定),提出诉讼。大多数产品都要承担10年责任,至于向进口商或制造商提出诉讼的期限,则取决于进口国的规例。即使产品说明书上附有免责声明,进口商或制造商也不能卸责。 厂商如想保障自己免因被追究产品责任而蒙受损失,应在产品装运前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在《香港商业电话簿─黄页工商通》「保险经纪」栏目下,可以找到承保产品责任的保险经纪电话号码。
2.5 增值税(VAT)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根据买卖流程中每个阶段附加的价值征收税款。进口商向供应商购货时须缴付进口关税,到货品出售时,政府便按货品的价格征收增值税。向加工商或商号征收的增值税额,则按其为买入货品附加的价值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