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贸易商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首先要跟保险公司联系,通常是填制一张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 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 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 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 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 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 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 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 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 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 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注意事项:
1. 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 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 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 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